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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标准,参与制定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管理
规定,指导镇(区)质监组开展监督工作。
二、对负责监督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对负责监督的建设工程,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并出具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镇(区)质监组负责监督的工程,审查工程技术资料和质监组出具的监督报告。
五、对预制建筑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六、参与本市优质工程的检查评选。
七、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有权采取责令整改、局部停工等强制性措施,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建设局批准后给予行政处罚。
八、对受委托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九、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
十、完成市建设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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