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东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安监组、松山湖规划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虎门港管委会安监组,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根据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22号)的要求,现将做好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5月27日起,东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初次登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统一到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进行申报。
二、2008年5月27日前未进行检测申报的施工起重机械,可统一由设备产权单位到市安监站办理初次登记,进行检测申报。
三、办理初次登记,进行检测申报须提供下列资料:(有关证件和证明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1、《东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申请表》;
2、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购销合同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除钢井架外)、产品出厂合格证;
4、安装单位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
6、经审批的安装(包括加节顶升)和拆卸作业专项方案、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复印件;
7、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资料;
8、已使用过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申请检测时,须提供前次检测检验合格报告、维修保养证明等资料;
9、有关规定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已经检测、验收合格的在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在加节顶升、拆卸作业前,未办理初次登记备案的,必须先由设备产权单位到市安监站或设备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初次登记备案后,再由使用单位向市安监站提交《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告知表》。
已经检测、验收合格的在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在加节顶升、拆卸作业前,已在设备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次登记备案的,必须先到市安监站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后,再由使用单位向市安监站提交《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告知表》。
五、使用单位严禁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六、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的要求,建筑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包括安装拆卸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施工作业人员,可到东莞市建筑业协会培训中心参加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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