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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一、定义
本工作程序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站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对工程建设(包括拆除工程)各方主体监督检查或行政执法的行为。
二、行政执法的人员组成
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人员(统称安监员)不得少于2人,安监员应具有省建设厅核发安全监督员证或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最少必须有工作证),一般最好由2名具有行政执法证或1名具有行政执法证和1名具有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组成。
三、行政执法的主要程序
(一)安监员每次出发前必须确认执法工具是否完备,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和《暂时停工通知书》,照相机,安监员工作手册等。
(二)安监员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向当事人(工地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和说明执法事项。
(三)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暂时停工通知书》,并做好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初次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暂时停工通知书》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
1、针对发现隐患和存在问题做好照片记录,包括现场照片记录和资料问题的照片记录。
2、凡对监理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特别注意针对存在问题做好相关的照片记录,包括未签字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批页、审查深度不够的相关方案内容、监理单位发出的最后一份整改单等。
(五)复查时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
1、对于一般停工、整改复查时必须携带初次签发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暂时停工通知书》、照相机、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会议调查记录),另外对于停工复查的还应当根据工地的有关情况携带封条、锁具等执法工具。
2、安监员到达复查现场后,必须针对初次签发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暂时停工通知书》的问题(包括资料问题),进行逐一拍照(特别是对于未整改到位的问题),确认每一项问题是否整改完毕。
3、安监员根据复查情况,现场确定是否需要启动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如安监员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启动行政处罚的,必须向室主任或主管站长报告。
4、当确定需要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时,应当由安监员现场进行询问笔录,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询问笔录不给予配合的,可以采用现场检查笔录(会议调查记录)的方式,并由镇(街道)安监员作为被邀请人。
5、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会议调查记录)内容应当以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事实为依据,询问笔录内容可参考我站的《询问提纲》。
6、询问笔录时应当进行全过程录音。
7、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会议调查记录)完成后,必须完成相关人员的签字和确认手续。其中,询问笔录必须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每页的笔录上签名。
8、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会议调查记录)完成后,安监员还必须搜集其他的相关物证。包括:施工合同(要求最好原件)、被询问人或被邀请人的身份证(现场复印或数码照片)、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其他与行政处罚相关的物证。
四、行政处罚、处理的决定
(一)复查完成后,由安监员整理相关复查资料,填写《限期整改(暂时停工)处理情况》,作出相关处理建议,并及时交回综合一室,由综合一室汇总提交主管站长作出审核意见和相关行政处罚、处理的决定。
(二)相关处罚、处理的主要措施包括:
1、市站月度通报
凡发出停工、整改的每月必须由市站统一通报,并组织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议每月月底由综合一室将相关资料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形成文件并组织培训考核)
2、发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通告
对于复查后存在问题并不严重的可考虑只发放不良行为通告,警告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必须继续落实整改措施,也可以在作出省、市相关扣分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同时发放不良行为通告。(建议由综合一室形成通告,办公室负责投寄)
3、悬挂“文明施工不合格工地”警示牌
(建议由综合一室形成书面通告,由办公室负责投寄和发放警示牌)
4、实施市建设局“两场联动”扣分处理
(建议由综合一室统一进行汇总、校对,具体工作程序详见后面。)
5、实施省建设厅《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扣分处理
(建议由综合一室统一进行汇总、校对并实施上网,具体工作程序详见后面。)
6、提请市建设局行政处罚
安监员根据复查和站领导审核情况,整理行政执法和调查取证的相关材料,填写行政处罚的有关表格,报综合一室进行汇总、校对。(行政处罚的适用条文详见《建筑施工安全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罚依据一览表》)
(三)在提请查处违法单位时,如涉及个人的,应同时提请查处个人,落实被查出个人的处理情况。
五、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书要求
(一)根据复查和站领导审核情况,若需要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由安监员填写好以下表格:
1、《东莞市建设局立案审批表》;
2、《东莞市建设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东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意见(决定)审批表》;
(二)由安监员整理现场调查取证的相关材料,形成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4、《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暂时停工通知书》;
5、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会议调查记录);
6、现场实物照片;
7、被处罚单位和被调查人员的相关物证,包括:施工合同(要求最好原件)、被询问人或被邀请人的身份证(现场复印或数码照片)、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其他与行政处罚相关的物证。
8、按照《东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文件目录和装订顺序》整理相关材料,填写好相关内容。
9、最后填写《东莞市建设局行政执法文书卷宗》,作为封面,报综合一室。
(三)由综合一室进行汇总、校对后,报站长审查,主管局长审批,以形成比较完善的行政处罚文书,最后报局法规科。
六、行政处罚文书填写说明
(一)填写时,要确保字迹清晰,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墨水(或者打印),不能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
(二)填表说明
1、案件名称――应填写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以及认定的违法行为性质两部分内容。
2、立卷人――填写办案科室(单位)负责案件处理工作的人员姓名。
3、案件来源。主要是指:
①依据职权检查发现的;
②上级机关交办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③受害人申诉、控告的;
④其他人员检举、揭发的。
4、案发时间――是指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发现的时间。
5、案发地点――指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
6、案情介绍――简要地叙述初步掌握的违法事实。如有检举材料、申诉材料的,可作说明并附在本文书后面。
7、承办人意见――指出该行为违反了哪项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能受至何种行政处罚,建议立案。
(三)询问笔录(会议调查记录、检查记录)
1、询问的对象(到会人员、被检查人)包括违法个人、违法单位责任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
一般来说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投资人,甲方现场负责人
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包工头,项目经理或施工方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现场施工工人
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总监,总监代表,现场监理员
2、询问(会议、检查)开始时,首先,应出示两个以上执法人员证件(原则必须是行政执法证。不具备也应出示相关工作证等证件)。同时,查验被询问人(被检查人)的身份及工作关系证明,并将上述情况在笔录(记录)的首部中写明。
3、询问的内容应当包括:
①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基本情况。单位(个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经营范围、单位资质情况等。违法个人的姓名、出生年月、现住址、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
②违法行为情况。违法的时间,地点、人员、手段、过程、结果、目的等情况。如是违法建设行为的,还应当询问违法建筑的基本情况。(对于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询问是否有违反《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款,内容详见《询问提纲》)
③有无从重、从轻、减轻等影响量罚的情节。
④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4、最后,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向其宣读,由当事人逐页在签名栏上签名、按指印,并在最后一页写上“以上笔录经本人查看全部属实”被询问人签名、时间、按指印。
七、市建设局“两场联动”扣分程序
(一)扣分的执行程序
1、安监员根据复查和站领导审核情况,按照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的通知》(东建〔2005〕47号)规定,对照《东莞市建筑市场行为检查用表》的相关内容,对照发出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暂时停工通知书》,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扣分处理。
2、安监员根据站领导审核情况,填写好《东莞市建筑市场行为检查用表》中的表4-2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表或表5-2建筑业企业(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表,交综合一室汇总、校对。
(二)扣分的适用范围
1、建设单位
2、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
3、监理单位
4、施工单位
(三)扣分的主要事项
按照我站的工作职能和该文件的规定,我站在履行扣分职责时一般针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具体的扣分事项有:
1、监理单位(内容详见《东莞市建筑市场行为检查用表》,表4-2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表)
①因监理失职发生四级以上工程安全事故,扣分标准100分;
②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不实施旁站监理,扣分标准50分;
③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扣分标准30分;
④承接施工任务或向施工单位介绍或指定施工队伍、材料设备供应商和生产厂家,扣分标准30分;
⑤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扣分标准30分;
⑥不依法行使监理签字权,扣分标准30分;
⑦检查发现监理工程师不在岗,扣分标准30分;
⑧发现使用未经审查的施工图施工,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扣分标准30分;
⑨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扣分标准20分;
⑩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超过三项工程,扣分标准20分。
2、施工单位(内容详见《东莞市建筑市场行为检查用表》,表5-2建筑业企业(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表)
①发生四级以上工程安全事故,扣分标准100分;
②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扣分标准50分;
③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扣分标准30分;
④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扣分标准30分;
⑤因安全原因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责令停工的,扣分标准30分;
⑥检查发现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在岗,扣分标准30分;
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扣分标准10分;
⑧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扣分标准10分;
⑨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扣分标准10分;
⑩提供或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扣分标准10分。
3、上述行为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通知书》和《暂时停工通知书》上没有涉及的,应在空白处或其他栏上列明,或现场直接使用该检查用表。
(四)扣分的处理时间
一般为每年年头由相关执法单位(建议我站由办公室负责)统计上一年的扣分情况,报局法规科,由局法规科进行汇总、公示和相关的处理。
(五)扣分的处理规定
以企业为单位,市建设局将根据每年累计扣分总额对企业及执业人员作限期停止在东莞参加招标投标或承接新的工程任务的处罚。扣分分值达100分的,将停止其在东莞参加工程招标投标或承接新的工程任务1年;
200分的,2年;
300分的,
3年。
八、省建设厅《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扣分程序
(一)扣分的执行程序
1、安监员根据复查和站领导审核情况,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59号)和《关于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粤建管函[2006]385号)规定,对照发出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暂时停工通知书》,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扣分处理。
2、实施扣分时,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3、根据站领导审核批示情况,安监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好的相关单位或人员的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以及现场检查、复查资料提交综合一室,由综合一室进行汇总、校对后加盖市安监站公章。
4、实施扣分后,由综合一室通知被扣分企业(人员)领取已签发的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被执行人签收。若被扣分人拒绝领取或拒绝签收的,由安监员实行留置送达至相关工地。
(二)扣分的适用范围
1、企业量化扣分
①施工企业;
②监理企业。
2、人员量化扣分
①项目经理;
②专职安全员;
③总监理工程师;
④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扣分的主要事项
1、企业量化扣分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具体扣分标准详见该文件或相关扣分通知书)
2、人员量化扣分
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具体扣分标准详见该文件或相关扣分通知书)
(四)扣分的处理时间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扣分执行后,由综合一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扣分执行情况录入联网管理系统。
(五)扣分的处理规定
1、违规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违规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2、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60分或本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30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一个扣分周期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实行注册管理的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3个月,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均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1年;连续三次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5年。停止执业由被扣满(超)分即日起执行。
4、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被扣满(超)30分的,暂扣其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六)扣分的消除
1、相关单位或个人拒绝签收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或对扣分有异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2、我站接到书面申诉后,建议由综合一室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复查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
3、对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并书面通知执行扣分的机构,对相应扣分记录予以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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